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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深圳市内明文规定有27种
狗狗
是不可以饲养的,如果发现有人饲养,我们市民有义务拨打举报电话,那深圳市违法养狗的举报电话是多少及处罚机构是谁?金毛Cw72.COm
寻回犬问:深圳违法养犬举报电话是多少?
答:深圳违法养犬24小时举报电话:12319。
处罚机构:福田区各街道办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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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最严遛狗令”又如何?违法如何处罚是关键!
养了狗狗之后,对于宠物的信息也是关注不少,最近不少宠主都对<“最严遛狗令”又如何?违法如何处罚是关键!>比较感兴趣,作为一个宠物网的小编,接下来就给大家讲讲关于<“最严遛狗令”又如何?违法如何处罚是关键!>的相关知识,看看是否能够让各位宠主更加了解这个问题。
导读:“最严遛狗令”又如何?违法如何处罚是关键!宠物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伴随着人类走过了漫长的人类文明过程。但是,文明养狗一直是各地呼吁的话题,能够落到实处却少之又少!对于不喜欢狗狗的人来说,受到他人犬只的骚扰是很气愤的事情,也有人采取极端的措施,毒杀宠物狗!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养狗人和不喜欢狗狗的人之间的矛盾不断的升级,为了宠物狗狗和他人起争执、斗殴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出台相关犬只管理办法的法规就迫在眉睫了。但是,近日云南文山政府出台的“最严遛狗令”却引来了一篇热议。下面我们来看看。
云南文山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遛狗规定”。通告规定,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早上7点至晚上22点禁止遛犬。
此次云南文山出台的养犬管理规定,与其他地方出台的养犬管理规定大同小异,之所以被称为“最严遛狗令”,主要在于文山的规定特别突出了“7点至22点禁止遛狗”这一条。
这条规定一出,立即引起了文山本地以及全国网友的热议。结果完全可以想象得到,无外乎不养狗的市民双手赞成,养狗的群众强烈反对。正如一名持反对观点的网友所言:“难道要我7点前早起遛狗,下班回来后还要熬夜等着22点后遛狗吗?”客观地看,7点至22点禁止遛狗的规定的确很严,网友戏称之为“史上最严”似乎也不为过,但这种严格更多停留在纸面上,只是看上去很严,很难落实到实际中。
首先,7点至22点禁止遛狗,就意味着大批市民要在晚上22点后集中外出遛狗。而这一时段政府部门早已下班,谁来监管是一个现实问题。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一些人很可能无视遛狗令规定,不使用束犬链,纵容狗狗随地排便、犬吠扰民,进而衍生出一系列新问题。
其次,7点至22点禁止遛狗,显然违背了人们正常的作息规律,也不利于狗的生长发育。出于对这一规定合理性的质疑,部分犬主很可能用脚投票,坚持白天时间遛狗,与有关部门玩起“猫鼠游戏”。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有关部门监管起来难免捉襟见肘,疲于奔命。在违规遛狗行为得不到制止的情况下,势必产生“破窗效应”,带动更多人逾越规定。
此外,更重要的是,“最严遛狗令”只是色厉内荏,没有也不可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文山市政府的通告,在规定早上7点至晚上22点禁止遛犬的同时,只是笼统地提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事实上,目前没有哪一部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遛狗做出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也就是说所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只是具有提醒和警示的作用,很难真正落到实处。最初,一些市民或许会有所忌惮,时间一长就会发现“最严遛狗令”只是“纸老虎”,从而置若罔闻,熟视无睹。
一直以来,不养狗的居民和“铲屎官们”矛盾不断。正所谓立场决定观点,爱狗人士强调养狗的自由和权利,不喜欢狗的人们则大谈狗对环境的破坏,对安全的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讲,交织在犬只身上的爱与恨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政府出台养犬管理规定,应该是尽可能兼顾各方诉求,寻求利益最佳契合点。“最严遛狗令”的天平显然是偏向了不养狗群体一方,造成了对于养狗群体的苛责,如此有失公允的规定自然难以让人心悦诚服,也就难以避免沦为一纸空文。
诚如专家所说,督促养狗人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事关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涉及市民的切身利益。但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在要求养狗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应保障其文明遛犬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爱狗人士对于犬只管理的理解和配合,既对狗狗负责,也对自己和他人负责。责任编辑:许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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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办理养狗证要多少钱?
自2014年起,深圳各区办理养狗证免费。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多年,深圳300元养犬管理费于2014年3月起取消。此外,深圳已有不少
宠物
医院可以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市民可前往附近宠物医院咨询。为了促进养犬登记率的提高,深圳已经取消收取每年300元的养犬管理费。在深圳办理养狗证需要花费多少钱?
深圳办养狗证多少钱?相信很多
宠物
饲养爱好者对此都留有疑问,也很关心其价格。不过可以告诉大家的是自2014年起,深圳各区办理养狗证均为免费。法国
斗牛
犬《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多年,深圳300元养犬管理费于2014年3月起取消。此外,深圳已有不少宠物医院可以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市民可前往附近宠物医院咨询。为了促进养犬登记率的提高,深圳已经取消收取每年300元的养犬管理费。
深圳养狗证办理照片要求是什么?
深圳办理养狗证需要提供
狗狗
的照片,主要是狗狗大头照和狗狗全身照。它就像我们办理身份证护照一样,照片是有条件的限制的,那么深圳养狗证办理照片要求是什么?
喜乐蒂
牧羊犬
狗狗全身照的要求是四肢站立、侧身、眼睛看向镜头,以下是狗狗照片的标准版,网友可以参考下。
深圳办理养狗证注意:
1.南山区申请养狗证时,需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居委会盖章)。
2.办理养犬登记时可自愿选择是否给狗狗注射芯片。
3.福田区、南山区可以直接在授权
宠物
医院办理,宝安区可以直接到各社区工作站办理,其他区的狗友们需要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到养犬登记点办理。深圳个地区办理养狗证的流程是什么?
深圳市各区办理狗证最新手续与流程 ,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龙岗区、龙华区、宝安区。各个区的要求不同,想要办理狗证的宠主需要详细阅读。
喜乐蒂
牧羊犬
罗湖区 (办证免费)
1.带狗到指定
宠物
医院开具犬只信息证明、注射芯片(自愿)2.带齐资料到养犬许可登记点(街道办城管科)办理狗证
3.所需资料:
犬只信息证明
一寸
狗狗
大头照3张三寸狗狗全身照(四肢站立、侧身、眼睛看向镜头)1张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疫苗本
4.现场取狗牌、等通知取狗证
福田区 (办证免费)
1.带齐资料到指定宠物医院或诊所办理
2.所需资料:
狗狗大头照
狗狗全身照(四肢站立、侧身、眼睛看向镜头)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疫苗本
3.一周内取狗证
南山区 (办证免费)
1.带齐资料到养犬许可登记点或授权宠物医院办理
2.所需资料:
经居委会同意并盖章的《深圳市养犬登记表》
一寸狗狗大头照3张
三寸狗狗全身照(四肢站立、侧身、眼睛看向镜头)1张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疫苗本
3.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狗狗需要先到宠物医院注射并领取疫苗本
4.现场取狗牌、等通知取狗证
注:南山区的养犬登记表需要居委会盖章同意
盐田区 (办证免费)
1.带齐资料到盐田区瑞鹏宠物医院办理
2.所需资料: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疫苗本
照片可以请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现场拍摄
3.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狗狗需要先到宠物医院注射并领取疫苗本
龙岗区(办证免费)
1.带齐资料到养犬许可登记点办理
2.所需资料:
小一寸狗狗大头照3张
三寸狗狗全身照1张(四肢站立、侧身、眼睛看向镜头)
身份证复印件
疫苗本
3.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狗狗需要先到宠物医院注射并领取疫苗本
龙华区 (办证免费)
1.养犬人备齐资料后携带犬只,到住所地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2.所需资料:
一寸狗狗大头照3张
三寸狗狗全身照1张(四肢站立、侧身、眼睛看向镜头)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疫苗本
3.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狗狗需要先到宠物医院注射并领取疫苗本
注:在龙华新区办理狗证需要把狗狗带到办证点
宝安区 (办证免费)
1.带齐资料到住址所在的社区工作站办理
2.所需资料:
小一寸狗狗大头照3张
三寸狗狗全身照1张(四肢站立、侧身、眼睛看向镜头)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疫苗本
3.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狗狗需要先到宠物医院注射并领取疫苗本
注:宝安区的养犬登记已授权各社区工作站办理
城市禁养犬种名单:深圳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
最近宠物迷的小编也认识了一些养狗狗的宠主,发现其中不少宠主都对<城市禁养犬种名单:深圳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比较感兴趣。小编最近也查了不少资料,接下来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城市禁养犬种名单:深圳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的相关知识,希望就这个问题能跟各位宠主多讨论讨论。
城市禁养犬种名单:深圳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
深圳禁养27种贱狗
深圳市禁止饲养犬种名单:1、藏獒TibetanMastiff
2、比特斗牛梗PitBullTerrier
3、阿根廷杜高狗DogoArgentina
4、巴西非拉狗FilaBraziliero
5、日本土佐犬JapaneseTosa
6、中亚牧羊犬CentralAsianShepherdDog
7、川东犬
8、苏俄牧羊犬Borzoi
9、牛头梗BullTerrier
10、英国马士提夫Mastiff
11、意大利卡斯罗CaneCorso
12、大丹犬GreatDane
13、俄罗斯高加索CaucasianOwtcharka
14、意大利扭玻利顿NeopolitanMastiff
15、斯塔福StaffordshireTerrier
16、阿富汗猎犬AfghanHound
17、波音达犬Pointer
18、威玛猎犬Weimaraner
19、雪达犬Setter
20、寻血猎犬Bloodhound
21、巴仙吉犬Basenji
22、英国斗牛犬BullDog
23、秋田犬Akita
24、纽芬兰犬NewFoundLand
25、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
26、凯丽蓝梗KerryBlueTerrier
27、中华田园犬(土狗)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七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八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
(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
第十九条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
养犬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免疫检疫
第二十一条
实行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区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条
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一)烈性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待销售的犬只。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第三十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七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举办犬只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第三十四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三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登记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管理费的;由区主管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双倍收取管理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未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三)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烈性犬出户未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犬只展览活动未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罚款;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其他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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